本報訊 (記者 李建華)7月15日,邯鄲市復興區人民法院對今年受理的五起“毒豆芽”案進行一審宣判。宋某等五名被告人因犯生產、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,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並被處以一萬元的罰金。據介紹,這是該院首次審理有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。

   五名被告人均租住一平房,在沒有辦理任何經營許可證件的情況下,加工生產綠豆芽、黃豆芽。為消除豆芽的須根,使生產出的豆芽賣相好,五名被告人在生產過程中,添加一種俗稱“無根豆芽劑”、“無根水”、“植物生長調節劑”的液體,後將生成的豆芽銷售至蔚莊蔬菜批發市場。

   宣判中提到,經河北農產品加工技術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證明,在五被告人租住處提取的綠豆芽、黃豆芽樣品中含有4-氯苯氧乙酸、6-芐基腺嘌呤成分。這兩種成分作為激素類農藥,按規定不得作為食品用加工助劑使用。

   據該院審理法官介紹,五名被告人在辯解中均提出不知道“無根豆芽劑”的有害性,也不知道這是國傢明令禁止的行為,因此沒有犯罪故意。對此,法院認為,五名被告人在明知其用的添加劑無包裝、無說明、無生產廠傢,也不瞭解該添加劑能否用於食品生產的情況下,擅自長期用於食品生產,其行為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。生產、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“行為犯”,隻要有實施、添加的行為即為犯罪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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